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 构成危险驾驶罪获刑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早已深入人心,可是有那么一些人却偏偏要以身试法。
日前,来凤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6年9月23日,陈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在大河集镇012乡道“倒流水”路段时,与杨某驾驶(对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双方驾驶员受伤及车辆受损。
“来凤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经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325.2mg/100mL,系醉酒驾车。
另查明,陈某事发后与被害人杨某已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对方全部经济损失,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来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