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事实与真相

  • 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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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7/4/30 10: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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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网友,近段时间,来凤百姓网频频出现网名为“任如水”发的多篇贴子上说她与来凤县中心医院的一起医疗纠纷久未解决,是由于有关部门不作为造成的。哎呀!本人也是来凤百姓网资深网民,同时也是该起纠纷的知***,真的!实在是看不下去了,据我的了解,事情原来是这样的:。

“任如水”真实姓名叫任本桃,女,时年37岁,来凤县人。因足月临产,于2013年8月22日在来凤县中心医院妇产科剖宫产娩出一活女婴,手术顺利。术后第5日,任本桃诉左大腿外侧皮肤约手掌大块地方麻木(不影响行走等运动功能),经过医院会诊后,术后第7日(妇产科情况已经痊愈)转该院针灸康复科治疗,在此科治疗二十余日后,任本桃仍诉治疗效果不明显,于是将此事投诉到该院管理层,由此医患发生纠纷。

该院接到她的投诉后,高度重视,为了搞清楚她左大腿外侧皮肤麻木的原因,该院派专人陪同她到湖北民院附属民大医院进行检查,但结果不能确定麻木的原因(其医生口头推测是否与麻醉有关),嘱回去后继续康复治疗。三月后,任本桃仍诉左大腿外侧皮肤麻木,但范围略有缩小,要求继续康复治疗,同时向来凤县中心医院提出预支8000元婴儿奶粉钱的要求,该院同意了任本桃的前述两个要求。并商量任本桃,再作三个月的康复治疗(共计6个月),无论结果如何,都以6个月为限,一次性了结此事或进行鉴定,也可以起诉到县人民法院。

2014年3月,任本桃突然向该院提出新的诉求,说她目前有盆腔炎、子宫内膜炎也是医院造成的,要该院承担治疗责任。该院认为她当时的手术很顺利,既没有伤口感染,也没有其它并发症发生,一次无菌手术不可能导致她所说的盆腔炎、子宫内膜炎等,而且又是将近半年后才提出,不符合客观事实。因此该院建议她对此事进行鉴定后再说。经过反复的协商,医患双方达成对该纠纷进行鉴定的一致意见。为了公平公正,鉴定方式及鉴定机构都由任本桃选择决定,任本桃经过咨询后,决定选择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要远离恩施(至少要在武汉)。根据她的意愿,该院几经周折,通过网络联系上湖北天佑法医司法鉴定所(该机构设在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内),根据医患双方申请的鉴定事项,按照鉴定机构鉴定的需要,医方带任本桃到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进行肌电图、彩超、核磁共振等检查。在作肌电图检查时,同济医院法医学系张教授很明确地用书面形式告知鉴定机构:“任本桃大腿外侧麻木,并无运动神经损伤,不需要作肌电图检查”,然后又对任本桃和医院陪检人员说:“任本桃,你这个问题不要检查,又不影响功能,看,对你走路一点都不影响。”回到天佑法医司法鉴定所后,双方提交资料时,任本桃及其家属向天佑法医司法鉴定所提出很多很多天佑司法法医鉴定所认为没有道理的要求,故此,鉴定机构当面拒绝了医患双方的鉴定申请。由此,医患双方武汉之行无果而返。

回到来凤后,该院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同时考虑到任本桃的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切实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主动找任本桃商量,虽然没有科学依据证明她左大腿外侧局部皮肤麻木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有关,但医方愿意承担该结果的治疗费用以及法律规定的应该赔偿的项目全部费用,以此终结该纠纷。然而任本桃坚决不同意,要求对盆腔炎、子宫内膜炎、医生执业情况等作鉴定,鉴于此,该院表示支持和理解,这一次双方协商的意见是:鉴定机构由任本桃选,鉴定费用由她先垫付,鉴定结论出具后按照鉴定意见来解决本纠纷。

2014年7月,任本桃告知该院,鉴定机构她选的是重庆市法医司法鉴定所。8月,医患双方前往重庆市法医司法鉴定所共同申请鉴定,在共同申请的现场,任本桃及其家属同样向鉴定机构提出很多很多在鉴定机构认为无聊、无理的要求,该鉴定机构也同样拒绝了医患双方的鉴定申请。医院派出的代表考虑到前次武汉鉴定之行往返几趟无果,本次的重庆之行又无果的话,双方不但浪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如果没有鉴定结论怎还医患双方一个公道?于是对任本桃及其家属说:“你们再去给鉴定机构说说好话,免得浪费你们的人力和物力。”于是,任本桃及其家属回过头向重庆市法医司法鉴定所再次请求,但该鉴定机构很明确地要求是:鉴定费用虽然是患方任本桃垫付,但鉴定结论无论医方有无过错,医患双方都必须认可该结论(不必质证),并要求在保证书上明确签字后才受理鉴定申请。医患双方按照该鉴定机构的要求在保证书上明确签了字。

2014年8月底,医患双方参加了由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主持的鉴定听证会。2014年9月25日,任本桃拿着重庆市法医司法鉴定所寄给她的快件来到医院医纠办,医患双方现场拆开了装着两份一样内容的鉴定意见书原件,其最终鉴定意见为:1.来凤县中心医院对任本桃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诊断为上感没有依据);2.来凤县中心医院的医疗过错与任本桃所申请的事项(①左大腿外侧局部皮肤麻木;②妇科炎症、子宫内膜炎、不孕;③非法执业)没有因果关系。

收到重庆市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后,按照双方此前的协商意见,来凤县中心医院告知任本桃:1.从今起,终止继续康复治疗;2.按照鉴定意见,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纠纷3.任本桃也可以直接上诉到来凤县人民法院解决。然而任本桃情绪异常激动:一是不相信鉴定意见,二是不同意出院,三是不同意上诉到法院。无论医方怎样解释都无济于事。2015年8月,任本桃突然向该院出示一份湖北明鉴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院告知任本桃这份鉴定书是她单方面的鉴定,而此前重庆市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是她自己选择,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到底采信哪家的鉴定意见应由法院来裁定。2015年9月,任本桃上诉到来凤县人民法院,在来凤县人民法院鉴定科的主持下,任本桃将鉴定机构选定在司法部(上海鉴定中心)。2016年4月,司法部(上海鉴定中心)回复来凤县人民法院:该院与任本桃医疗过错鉴定不予受理。此后,该院一直催促任本桃选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直到2017年2月,该院明确通知任本桃不再免费为其理疗治疗后(健康状况良好,不需要治疗),任本桃才向法院申请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017年3月6日,来凤县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科通知医患双方就鉴定事宜进行协商,在这次协商会上,来凤县中心医院明确表示:考虑到任本桃的实际情况,为了减轻任本桃各方面负担和困难,可以按照任本桃单方面鉴定的意见书(湖北明鉴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医方的过错比例为25%)进行解决,如果再次鉴定有可能对任本桃不是很有利,当然,如果任本桃要再次鉴定,该院是绝对积极支持和配合的。这个观点该院代表要求来凤县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科原话记录(见2017年3月6日来凤县人民法院鉴定科主持的来凤县中心医院与任本桃案协商记录),但任本桃任然否定了自己单方面选择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一再坚持说来凤县中心医院最少有80%的责任,并且说不管哪家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医方如果没有80%的责任她都将不服。最后在法院鉴定科的劝说下,同时也明确告诉她再次鉴定的风险性后,任本桃自己选定湖北省武汉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医方同意。据法院鉴定科反馈的消息,这家鉴定机构将于2017年5月中旬举行来凤县中心医院与任本桃案司法鉴定听证会。

        各位网友,前面讲的是本人了解的该起纠纷的处理过程,接下来本人再向你们透露透露与“任如水”同志密切相关的几组“大数据”:

自2013年8月22日“任如水”(任本桃)因分娩入住来凤县中心医院,至此时,时间已过去3年零8月余(1343天)。其间,她先后在来凤县中心医院住院6次,住院天数共1176天,总费用壹拾肆萬壹仟柒佰壹拾伍元柒角伍分(141715.75元)。具体如下:

1,2013年8月22日至2013年9月12日,该院在妇产科住院分娩5天后转针灸理疗科理疗,本次住院21天,用去医药费5156.30元(已结账)。

2,2013年9月20日至2013年12月30日,在该院针灸理疗科住院理疗,本次住院共101天,用去医药费10968.51元(未结账)。

3,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5月19日,在该院针灸理疗科住院理疗,本次住院共133天,用去医药费15998.65元(未结账)。

4,2014年5月26日至2014年9月29日,在该院针灸理疗科住院理疗,本次住院共126天,用去医药费18598.91元(未结账)。

5,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12月30日,在该院针灸理疗科住院理疗,本次住院共376天,用去医药费33856.69元(未结账)。

6,2016年1月6日至2017年2月28日,在该院针灸理疗科住院理疗,本次住院共419天,用去医药费57136.32元(未结账)。



各位网友,这就是“任如水” 发的多篇贴子上说“她与来凤县中心医院的一起医疗纠纷久未解决,是由于有关部门不作为造成的”的事实和真相!该信息,本人采集于来凤县中心医院具体经办部门、来凤县卫计局和来凤县人民法院。

不知各位网友浏览次文后有何见第,当然要感谢各位光临!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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