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两高:贪污1万元以上即追刑责,判终身监禁的不得减刑

  • 天边的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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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6/4/18 20: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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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18日电(记者罗沙、陈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的精神。一是严密刑事法网,针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犯罪构成要仲作出扩张性解释,强化法律适用的针对性,严肃追究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二是严格刑罚适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定不同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筹解决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标准掌握。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
》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情节较重
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充分论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
同时考虑“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败政策要求,通过司法解释对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将两罪“数额较大“
的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
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在死刑适用方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死刑立即执行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针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
。同时,凡是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
,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为依法从严惩治贿赂罪,司法解释将贿赂犯罪的财物,由货币.物品扩大为以货币结算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对刑法“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作了扩张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事先虽未接受请托,但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
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司法解释还对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贪污受贿犯罪作出明确规定,并且规定将贪污,
受贿脏款脏物用于公务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犯罪认定。司法解释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同时滥用职权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一律实行数罪并罚。

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对贪污受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判罚标准,
并强化了脏款脏物的追缴,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清零。该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绿水青山
  • 发表于:2016/4/19 1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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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边的云
2016-04-19 12:48:41 回复
  • 绿水青山
  • 发表于:2016/4/19 10: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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