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给医护人员一个安全.和谐的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环境!

  • 兔子牛
  • 发表于:2015/11/4 9:29:49
  • 来自:湖北
  1. 4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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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又杂实,来凤县,官官相护。起诉到州里或省里吧,搞邪了,有哪个医务工作者能安心上班
  • 片片花香
  • 发表于:2015/11/4 9:57:58
  • 来自:湖北
  1. 4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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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样,这样围欧打人就是不对!
  • 碧水蓝天
  • 发表于:2015/11/4 10: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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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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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打人的三个打手昨晚上***了,判定拘留15天,罚款500块!天理呀!
  • 碧水蓝天
  • 发表于:2015/11/4 10:42:24
  • 来自:湖北
  1. 4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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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几个打手为什么可以在外逍遥?
  • 天之蓝
  • 发表于:2015/11/4 10: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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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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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出台医闹法律吗、看政府怎样作为
  • 碧水蓝天
  • 发表于:2015/11/4 10: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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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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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打医生,不属于医闹?
  • 碧水蓝天
  • 发表于:2015/11/4 11: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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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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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真无奈!这就是中国的现实。
  • 碧水蓝天
  • 发表于:2015/11/4 1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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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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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不让下一代学医了
  • 爱心接力吧
  • 发表于:2015/11/4 11: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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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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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政府要全体医务人员集体罢工,所有医院停止营业,所有生病的患者无处可医时,国家和政府才会重视这类让人气愤和可悲的医闹,全体人民也才会痛恨这些医闹的恶魔和小人。
  • 武汉海之声咸宁验配中心
  • 发表于:2015/11/4 11:24:37
  • 来自:湖北
  1. 5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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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芼芼
  • 发表于:2015/11/4 11:43:36
  • 来自:湖北
  1. 5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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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六点半叫夜班,
爱心接力吧
爱心接力吧: 是啊,医院的夜班是从下午五点到次日八点,您认为什么时候才是夜班呢
2015-11-04 14:48:09 回复
  • 高低压成套
  • 发表于:2015/11/4 13:20:19
  • 来自:浙江
  1. 5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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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一个巴掌拍不响
mclt
mclt: 你讲的是屁话!
2015-11-04 14:40:07 回复
guest10417006
guest10417006: 如果打的是你或者是你亲属,你认为要几个巴掌才拍的响
2015-11-05 14:41:03 回复
  • 碧水蓝天
  • 发表于:2015/11/4 17:24:37
  • 来自:湖北
  1. 5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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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以喝酒后随意打人,只要不打死人,最多关15天,罚500元,那今后打医生护士的可能更多。
其实医生护士是生活在这个社会最底层,最没有地位的劳动者,为了病人,舍弃家人,一年到头没有节假日,熬夜受罪,为这个职业贡献青春,读了很多书,年年考试,工资少的连个泥瓦工都不如,为什么就那么仇视医生护士呢?还是他们就是出气筒?因为他们都很老实。希望社会能尊重这个行业。虽然每个行业(当官除外)都有败类,但毕竟是很少很少一部分。
guest1287818
guest1287818: 国家已有关于医闹的相关法律。
2015-11-18 16:47:14 回复
  • 鑫时代汽车
汽车俱乐部会员汽车俱乐部会员
  • 发表于:2015/11/4 19:37:41
  • 来自:浙江
  1. 5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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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很残酷。。。
  • guest16312378
  • 发表于:2015/11/4 22:35:59
  • 来自:湖北
  1. 6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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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处理结果怎样??
  • mclt
  • 发表于:2015/11/5 9:00:49
  • 来自:湖北
  1. 6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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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打人的三个打手昨晚上***了,判定拘留15天,罚款500块!天理呀! 

如果是真的,太轻了!家属不干,向法院起诉!
  • 冷风
  • 发表于:2015/11/5 11:33:56
  • 来自:山东
  1. 6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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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说,打人肯定是不对的。第二,现在这个社会讲法制,我相信能依法处理。第三,貌似水军很多,不要随便扭曲事实,需要了解事情经过再下结论,就像前段时间报出的小女孩撞到老人事件。
我是谁很重要吗?是的,这里的人重视你、喜欢你、愿意了解你。
  • 就事论事
  • 发表于:2015/11/5 13:45:32
  • 来自:湖北
  1. 6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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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呼吁国家出台一法律——遇见医闹者可以当场、就地枪毙,看他无几牙子还敢不敢医闹
  • 不知道怎么维权
  • 发表于:2015/11/6 16:22:39
  • 来自:湖北
  1. 6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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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他站不站人,要严厉打击,
做自己想做的,
  • guest16312378
  • 发表于:2015/11/6 21:15:27
  • 来自:湖北
  1. 7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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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条文注释

  主犯包括两种人:一种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即组织犯罪集团,领导、策划、指挥犯罪集团成员进行犯罪活动的领导者。犯罪集团应具备的“固定”条件包括参与犯罪的人员的基本固定和犯罪组织形式的基本固定。另一种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所谓“起主要作用的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出谋划策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人。

  这一分类对确定两种主犯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有重要意义的。“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的主犯。一般主犯是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首要分子来说要小些,因此,本条第三、四款分别规定了二者不同的处罚原则,以体现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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