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来凤瘾君子在咸丰盗窃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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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9/19 9: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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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7日,我院对被告人金传友、何中阳盗窃案宣告一审判决。被告人金传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何中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
责令二被告人退赔四失主财物共计折和人民币2370元。


  金传友、何中阳均系湖北省来凤县农民,2015年6月15日晚,金、何二人伙同尹某某、谭某某(另案处理),由金驾驶轻型货车从来凤县到达咸丰县,四人先后在咸丰县高乐山镇晨光路、赵家湾巷、杨泗坝胡同路和忠堡镇明星路,盗走三辆电动三轮车和一辆小型装载机内的蓄电池(又称电瓶)共16个。经鉴定,被盗蓄电池共计价值人民币2370元。另查明,二被告人为了吸毒,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包括此次盗窃所得赃款均用于购买毒品并吸食。(胡伟 严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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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9/19 17: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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