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食品安全十大案例教你怎么维权

  • 来凤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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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7/3 9: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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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蜂蜜无生产日期 沃尔玛10倍赔偿

  消费者陈女士2014年12月27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沃尔玛超市购买一瓶蜂蜜,价值27元。回家后发现该瓶蜂蜜瓶身、瓶盖等显著位置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找到经营者后未能解决。12月30日消费者陈女士投诉到哈市消协并述说了经营者不给解决,告诉她“愿意去哪儿告就去哪告”的经过,要求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哈市消协通过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认定该瓶蜂蜜确实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经调解,经营者最终同意为消费者退货,并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退货并十倍赔偿,共计297元。

  2、经营者不履行合同 消委会介入促和解

  深圳消委会2015年陆续收到12名消费者关于康泉羊奶公司不履行此前与消费者签订送奶合同的投诉,大部分消费者反映与该公司签订的长期送羊奶的合同,缴纳300-16000元不等的费用。但该公司因为各种原因在一段时间内不再履行送奶承诺。

  处理过程及结果

  因为该公司业务遍布深圳全市,主要集中在南山、宝安两区,多个区消委会均出面协调处理此事。经过消委会多方努力,所有消费者的投诉均已结案,部分消费者获得赔偿,部分消费者因其送奶点为无证无照,没有找到经营者,因而未能得到相应的服务和赔偿。

  3、药房购问题药 消费者有权向药店索赔

  2014年1月22日,青岛市胶州消保委接到赵女士的投诉,赵女士反映于2012年9月在胶州市某大药房购买了“阳光一佰牌山芪参胶囊”共15盒,商家免费赠送3盒,每盒498元,共7470元,已经服用5盒,余13盒未拆封。后知央视焦点访谈曝光此药为禁售药品,赵女士找到药房要求将剩下的药品退掉,退还现金6474元,但药房表示已经无法联系厂家,不给退货。

  处理过程和结果

  接到投诉后,青岛市胶州消保委立即安排人员于1月23日对药房进行调查,据药房工作人员陈述,该店于2012年1月份开始经销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阳光一佰牌山芪参胶囊”,到2012年12月份停止销售。后因该保健食品被生产厂家非法添加了化学药物盐酸丁二胍而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于2013年7月11日予以曝光,该店积极联系生产商配合消费者退款。至2013年9月初,退款结束,药房与生产商失去联系。但是,赵女士此时并不知晓,没有进行退款。

  对于该店销售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盐酸丁二胍保健食品“阳光一佰牌山芪参胶囊”之事,胶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13年作出过行政处罚,罚款由该店自己负担,一直未得到生产商的赔偿,该店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且与生产商失去联系,不愿意再为生产商垫付退货款。

  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赵女士所购买的阳光一佰牌山芪参胶囊确实是由药房销售的,所以赵女士要求药房退货是有法律依据的。

  考虑到投诉人赵女士是一名退休的老年人,七千多元对于老人来说确实是一笔不小的数目,消保委工作人员本着于情于理的原则为双方进行调解,使双方在彼此能接受的范围内达成一致。最终药房负责人答应给赵女士退货并退还现金5000元。

  4、买到无生产日期食品用油 消协维权获赔偿

  2015年3月15日江西省吉安市消费者苏先生在某超市花了29.9元钱购买一瓶的由江西省宜春市生产的润心食用油,买回来准备食用时发现该食品油没有标明生产日期,怀疑有质量问题,遂向吉安市吉州区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吉州区消费者协会文山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超市确实有少量食用油存在无标明生产日期的情况,并立即召集双方进行当面调解,明确指出经营者在商品管理上存在疏忽,没有及时对无生产日期商品进行下架,导致消费者购买到无生产日期食用油,因此经营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该分会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超市负责人最终承认了自己的过失,当场退还苏先生货款,并给予消费者500元的赔偿。

  5、购买食品过期可要求10倍赔偿

  2015年3月10日,山东省东明县刘先生在某超市购物,无意中发现一罐售价128元的巴西松子已过期,其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3月2日,保质期为12个月。略懂一些食品安全常识的刘先生把该罐过期松子买下,索要了购物小票,并用手机暗中录下选购、发现、购买全过程。当日下午,刘先生拿着相关证据来到超市讨要说法。

  在向超市要求退货并10倍赔偿过程中,刘先生怕超市不认账,在出具巴西松子实物和购物小票外,还提供了他用手机录制视频资料。本想息事宁人的超市在看到这段视频后,断然拒绝了刘先生赔偿要求,认为刘先生明显属于“知假买假”,恶意索赔。协商不成,刘先生来到东明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东明县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经调查刘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于是,工作人员和刘先生一道来到超市现场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给超市负责人讲解《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该超市同意付给刘先生10倍赔偿金,共计1280元。

  6、消费者买火腿现虫子 消协调解10倍赔偿

  浙江省绍兴市司姓消费者,于2014年7月在上虞区曹娥街道舜杰路一家超市购买一包金锣火腿肠,价格10多元,消费者拆封食用时发现里面有虫子,与商家交涉要求退还赔偿,遭到商家拒绝,故消费者向上虞区消协投诉,请求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上虞区消协受理后现场进行调处,认为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营者认为超市火腿肠是从正规渠道进货,且未过保质期,所以只同意退货,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经我委于2014年7月28日当场调处,认为食品里面发现有虫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属于《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规定的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经营者予以一赔十,消费者表示满意。

  7、购物遭遇虚假宣传 消委调解退一赔三

  2014年3月17日,成都消费者段先生途经攀枝花旅游时,以760.90元的价格购买了攀枝花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者)生产的外包装印有“纯天然”等字样的核桃4件。回到成都后,通过上网查询,发现所购的核桃未获得 “有机产品认证”,认为经营者在商品外包装上的宣传信息不实。便与其电话联系,要求退还货款,并加倍赔偿损失,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消费者于2014年4月8日以信件方式向攀枝花市消委会递交投诉书,请求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核查,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正在申请 “有机产品认证”,但尚未取得“有机产品认证”批准,便在商品外包装使用“纯天然”等宣传用语销售产品,消费者投诉属实。经营者涉嫌消费欺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攀枝花市消委会支持消费者的诉求。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和赔偿消费者商品价款三倍合计3043.60元,但消费者自愿提出,同意经营者退赔3000元整,放弃余下金额。

  8、商家销售霉变食品 消协帮忙获10倍赔偿

  2014年5月26日江苏省扬中市消费者王某在苏果超市(扬中)有限公司扬子城市购物广场以38.2元购买了一袋阿里牛牛牛肉干,回家食用时发现包装内的牛肉干上有霉点,明显已变质。到扬中市消协投诉,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扬中市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处。经查看,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所买的牛肉干尚未开袋,但肉眼能看出袋内牛肉干明显有霉点,随后消协对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有12袋同批次的阿里牛牛牛肉干,未发现有变质现象。扬中消协工作人员指出,在这件事上,超市所销售的牛肉干肉眼能看到霉变霉点,明显感官性状异常。经调解超市支付了投诉人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同时,让商家进行改正。

  9、买酒买到空酒瓶 消协出面维权

  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吴先生在2015年春节前购买了两瓶白酒,每瓶160元,节日期间喝了一瓶。前几天他在家中宴请朋友,打开了另外一瓶白酒的外包装后发现酒瓶是空的,他认为经销商欺诈,要求经销商按照《消法》的规定退货并予以三倍赔偿,但经销商并不认可吴先生的说法,因为在不打开外包装的情况下经销商也无法发现白酒是否是空瓶,经销商认为是吴先生保管不当导致白酒流出,拒绝赔偿。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2015年3月31日,吴先生到包头市消协投诉,要求经销商按照《消法》规定予以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坐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吴先生购买的白酒瓶下部有微小裂缝,白酒外包装纸盒上有白酒挥发的痕迹,白酒只剩下空瓶是因为酒瓶开裂导致白酒渗出,这属于质量问题,经销商或生产厂家并没有用空瓶欺骗消费者,无法认定这是欺诈行为,所以也无法支持吴先生“退一赔三”的要求。但酒瓶有质量问题是事实,因为生产厂家代表表示该酒瓶是特殊工艺,酒瓶下部偏薄,受外力后容易开裂。白酒在吴先生购买之前要经过出厂、运输、进货和销售等许多环节,经销商和生产厂家无法认定这瓶白洒是在哪个环节损坏的,所以不能让消费者来承担这个损失。经调解,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同意为吴先生更换一瓶白酒,2015年4月6日,吴先生拿到了没有问题的白酒。

  10、肉馅现碎骨崩坏烤瓷牙 消费者向谁索赔?

  消费者赵女士于2015年3月5日到河北省唐山某超市购买了价值22元的生猪肉,当时让售货人员洗净后绞成了肉馅准备回家包饺子。等到第二天吃饺子时突然吃出一块碎骨,咯崩了赵女士的烤瓷假牙,随后在与超市交涉解决的过程中,赵女士在剩下的其它饺子里和超市的绞肉机内又发现了碎骨,于是怀疑是由于超市绞肉机内有骨头导致赵女士购买的肉馅内掺进了碎骨。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赵女士便投诉至河北省唐山市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

  唐山市消协受理后经过核实认为情况属实,遂约双方到消协进行了现场调解,最终依据《消法》第52条之规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超市补偿消费者部分经济损失1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 无人之岛
  • 发表于:2015/7/3 9: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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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正确理性维权
______________________走不进的世界就不要硬挤。
  • 任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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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7/3 11: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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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可玉碎,不为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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