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交通事故致伤 向工商投诉获赔【案情简介】投诉人汤先生反映妻子韦女士2014年7月1日乘坐浠水县环通公司的汽车从浠水到武汉,乘车时购买了车票和销售机构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浠水县车站的价值1元的保险凭证,车行至武汉江岸区堤边时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韦女士受伤,在长江航运总医院进行住院治疗。7月15日韦女士出院,医疗费共计7212.19元,7月16日汤先生凭保险单、车票等相关材料到浠水县人寿保险公司要求其按照保险单上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6000元”条款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减少赔付。投诉人请求工商部门帮助解决。【处理过程及结果】经调解,因前期环通公司已经支付了住院的相关费用,保险公司另行支付赔偿金4000元,汤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案例二 房地产公司爽约拒退款,工商调解并查处【案情简介】2013年3月14日,消费者谢先生与湖北良宸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宸公司”)签订委托购房协议,委托该公司代其购买位于鄂城区洋澜路与寿昌大道交汇处“新城明珠二期”11栋2单元某号房,协议约定当年5月28日前该项目正式开盘时该公司帮谢先生转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签订时谢先生即向该公司缴纳了委托购房定金(实为预付款)5万元。随后一年多时间里,“新城明珠二期”项目一直不能开盘,良宸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帮谢先生转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谢先生多次与该公司交涉,均无果。谢先生认为良宸公司违反协议约定,要求退还5万元购房预付款,但该公司以谢先生违反协议约定为由要扣除30%的购房预付款作为违约赔偿金。2014年5月20日,谢先生向鄂城区工商分局投诉,要求良宸公司退还其5万元购房预付款。【处理过程及结果】鄂城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对双方签约情况进行调查后,认为良宸公司违约在先,应该无条件退还谢先生购房预付款。鄂城区工商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和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鄂城区工商分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全额退还谢先生5万元购房预付款。经多次催促,2014年7月10日,良宸公司全额退还谢先生5万元购房预付款。2014年7月11日,鄂城区工商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良宸公司未按照约定故意拖延退还消费者购房预付款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发布商业信息,工商依法查处【案情简介】
2014年7月3日,麻城市工商局消保分局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反映麻城市明刚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邀请函),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麻城市工商局于2014年7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该宣传由重庆日日顺公司武汉分公司提供活动模式,通过麻城市明刚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邮政邮寄、电话通知以及报纸带送的方式发放邀请函进行产品推介。麻城市邮政局将军路营业部为促成该项业务免费提供个人信息1890条左右,总共邮寄1890份,每封0.8元,总计收取邮寄费1512元,剩余邀请函由麻城市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保存并散发一部分,该公司还利用经营中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在未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的情况下,用电话联系的方式通知一批消费者参加体验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麻城市工商局对明刚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