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刑满释放才17天的滕某某被来凤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经查明:滕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被浙江义乌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4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出狱后,滕某某又与一帮损友混在一起,2014年8月6日凌晨,滕某某与王某某在来凤县城一小区内盗窃了一辆摩托车,二人骑着盗窃的摩托车往该县百福司镇方向行驶,在百福司集镇大桥上休息时,滕某某被派出所夜巡队员现场抓获,王某某跳河逃跑。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滕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王某某水性挺好的,这大冬天的敢跳河逃跑,佩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