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讨论]事实胜于雄辩

  •    十 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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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3/8/6 17: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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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来凤老大爷”于7月25日至7月29日所发的关于吴家违法建房的几个贴子后,我怀着好奇心找到了吴家,通过和他进行一次谈话后,他给我看了修屋所办的一切手续和文书。对此,我来为吴家说说他经过县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法建房的真实情况,希望广大热心的网民来为吴家评评道理,谁是谁非仼评说。
一、请大家先看一份《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看完后可真象大白。

 

 
 
 
 
 
 

二、“来凤老大爷”说吴家宅基地只有十来二十平米。現有吴家的《房屋产权证》说明问题的真象。



、“来凤老大爷”说:“吴家占消防道扩建,房子面积是扩大了不少,但是导致没了消防道,消防车无法进入,给周围邻居带来极大安全隐患,过道也变得特别窄,人们出入也变得非常不方便,周围邻居怨声载道”。吴家为了方便广大群众从大局着想,自愿地把原老瓦屋的地基,向屋后退出去了一米以扩宽消防道之用,而自己的建筑面积由原来的110.94平米减少到102.22平米,致使消防道在原基础上增宽了一米,显得格外通畅。根本没有周围邻居怨声载道之说法和现象发生。吴家修建房屋是严格按照国土、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放的线而动工的。特附消防道照片一幅。




四、“来凤老大爷”的贴子不但不以事实说话,反而公开在网上多次侮辱吴家,并捏造事实对吴家进行诽谤或人身攻击的做法是不对的。我相应公安部门的网监、百姓网的网管和广大网民一定会为吴家作主的。借此机会,让我们共同来学习学习《诽谤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的法律知识吧:

                           《诽谤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一、立案标准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四、实践中需要予以注意的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 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3.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针对特定对象,采用捏造事实的手段实施的。不同之处在于:   
    (1)所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诬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实,诽谤罪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   
    (2)行为方式不同。诬告陷害是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  
    (3)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诽谤则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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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首席运营官元勋会员摄影俱乐部会长摄影俱乐部会员
  • 发表于:2013/8/6 20:48:51
  • 来自:湖北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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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
活着就是幸福!
  • 与字缠绵
城市达人城市达人
  • 发表于:2013/8/6 20:52:15
  • 来自:湖北
  1.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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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证件齐全,手续齐全,羡煞旁人了!!
 
  • 风过竹无声
铁杆会员铁杆会员
  • 发表于:2013/8/6 21:42:36
  • 来自:湖南
  1.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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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

我见青山多妩媚,料青山见我应如是!



  • 八字先生
  • 发表于:2013/8/6 22:37:44
  • 来自:湖北
  1.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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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核心版主论坛核心版主
  • 发表于:2013/8/6 22: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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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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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哈~
  • 凤城山君
功勋会员功勋会员
  • 发表于:2013/8/6 23:16:53
  • 来自:湖北
  1.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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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 诫
楼主回复
  • 发表于:2013/8/7 10:08:17
  • 来自:北京
  1.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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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估计这个来凤老大爷是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吧。有什么不能公开的龌蹉思想。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一样有法律存在的。言论是自由的,过激的话就会导致后悔!

     请记住,法律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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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u987u
  • 发表于:2013/8/7 10:27:41
  • 来自:广东
  1. 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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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人都是很坏的,只能用这个来说明问题。。。呵呵
  • 心如止水
  • 发表于:2013/8/7 10:33:52
  • 来自:湖北
  1. 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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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
  • 大黑猪
  • 发表于:2013/8/7 10:35:26
  • 来自:北京
  1. 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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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
 
   仔细看了一哈,有图有真相!

     居心叵测的人啦,你想的是什么!
  • 万俟琦\/mn
  • 发表于:2013/8/7 11:05:19
  • 来自:北京
  1. 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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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这个什么来凤老大爷就是为了钱吧,看样子是没要到钱的爆发。
  • 疯子
  • 发表于:2013/8/7 17:10:30
  • 来自:湖北
  1. 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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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 鳳城佬劉
论坛核心版主摄影俱乐部会员实名认证会员铁杆会员
  • 发表于:2013/8/7 21:44:11
  • 来自:湖北
  1. 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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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
  • 蚂蚁依然在爬
  • 发表于:2013/8/9 13:33:57
  • 来自:湖北
  1. 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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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文由 与字缠绵 发表于 2013-8-6 20:52:15 :
证件齐全,手续齐全,羡煞旁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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