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讨论]国有资产流失的23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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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2/5/18 1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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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进行虚假评估。如故意对某些财产不评估,故意对某些财产低价评估,或者利用各种会计手段,将企业的净资产作低、作为负数。前两种方式过于露骨,最后一种方式最为隐蔽,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最受“钟爱”。

用账面价值代替资产的实际价值进行作价。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实际价值往往有天壤之别。比如说,几千万的设备在使用几年后,其实际市场价值至少还可以卖到 1000万,但从公司的账面反映上看,由于公司采取加大折旧的方式记账,该设备在账面上可能只剩下几百万的价值甚至可能价值已经为零。

在评估基准日上做文章。每一份评估报告都有一个基准日。一些国有资产,比如土地或者稀缺的资源,其价格往往是与日俱增。对于这样的资产,选取一个较早的基准日就意味着获得一个较低的价格。

通过评估有效期做文章。评估报告都有一个有效期,一般是一年。借用这一年的有效期,原经营者可以将大笔国有资产充实到待价而沽的企业中,但在购买时却仍然按照评估报告确定的价格进行购买。比如,某建筑企业为整体改制而进行评估,评估当时很多在建工程还没有开工或者只是半成品楼,因此,每平方米的评估平均还不到几百元钱。在评估有效期内,该企业用国家的资本加紧施工,至有效期截止前,所有工程基本竣工,成品房的价格平均每平方米已达到数千元,较评估当初的半成品房高出数倍,但原经营者仍按照一年前评估报告的价格进行购买。

人为缩小信息范围实现封锁信息。一些国有企业在发布拍卖或是招标信息时,不在指定的媒体或是大型媒体上刊登,而是刻意选择某个小报的刊缝中登上一小条,用此方法使潜在的买主得不到信息,从而保证国有资产低价落入自己事先确定的人选手中。。

通过限定交易人资格将潜在交易人排斥在交易之外。这种方式最明显地表现在招标上。招标过程中,竞标者的资格是由招标方确定。一些国有企业按照内定人选的条件,将选己方有而彼方无的条件作为竞标人资格,将潜在交易人名正言顺地排斥在交易之外。

通过设定交易时间将潜在的交易人排斥在交易之外。招标法和相关解释明确规定: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但一些企业甚至一些地方产权交易机构根本无视上述规定,人为压缩时间,使很多潜在的交易人根本没有时间准备投标文件。

串通投标。有些国有企业在进行大型招标项目之时,通过“招标辅导”等手段将标底泄漏给投标人有些国企在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有些国企甚至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或者操纵评标委员会评标。

通过模糊交易地点将潜在的交易人排斥在交易之外。某国有企业在拍卖数套价值几百万元的房屋时,为避免潜在交易人参与竞拍,在拍卖公告地点上用了XX街XX号的字样,实际上这是一个大学校园的通用地址,按照这个地址根本无法找到确切的竞拍场所。更有甚者,一些企业居然将拍卖地点选在禁止随意出入的场所,致使参加竞拍的人连门都进不去。

人为将拍卖转为变卖。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 变卖只适用于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情形,而且价格必须公平合理,及时钱物两清。为了使低价评估的国有资产万无一失地落入事先确定的人选手中,一些国有企业合谋或是串通法院,将拍卖转变卖。如某国有企业欠某国有银行人民币1.2亿元。银行将该国有企业价值人民币2.4亿元的土地查封。之后国有银行亲自出面,买通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双方同意改拍卖为变卖,最终仅以人民币6400万元的价格就将价值2.4亿元的土地变卖给银行事先早已确定的买主。

拍卖时故意将国有资产分拆。以使财产贬值,从而保证他人低价获得。如某国有银行将某国有企业的一块土地查封,该地块上有一幢已经投资4000多万元的在建工程。银行和法院为了保证某公司以最低的价格获得地面在建工程,银行故意只申请法院拍卖土地,而将在建工程撇开,从而使在建工程大大贬值。

公然占有。除了常见的贪污、挪用、私分等方式外,通过公开的报酬占有国有资产也是重要手段之一。公司是股东的公司,董事和员工的报酬应当由股东确定。一些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员工却自己把自己当做国有公司的股东,自行决定自己的报酬,将国有企业的股东收益分配给自己。如粤海公司从1998年8月开始,职工的工资以平均每年50%的速度直线上升。据审计署的统计,从1998年8月至 2000年底,该公司正式职工的人均月收入由2358.5元猛增至8210元,增幅达248%而领导班子人均月收入由6626元增至14515元,增幅达219%。

转移主营业务。一些国有企业以“甩掉包袱轻装上阵”、“积极解决下岗工人的再就业问题”为幌子,成立一家或是几家三产企业,将企业的主营业务“剥离”给这些三产公司,三产公司每年只上缴固定利润,余下部分三产公司自行支配,进而转为承包经营者的个人收益。隐讳一些的做法是直接占有三产公司的股份,按照股份分红。

转移利润。国有企业成立一家或是几家关联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将国有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关联公司,之后再转为个人收益。从1998年5月至2000年底,粤海铁路公司先后挪用262万元建设资金违规给七个实体作经费开支和启动资金。七个实体的人马均为粤海铁路公司本部干部兼职。这七个实体的业务清一色是粤海铁路建设项目。

慷他人之慨。很多国有企业“热衷”于担保、借贷。对外违规担保、借贷,近年来已经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巨大黑洞。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2003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指出,仅由于违规借款、担保等事项,2002年国家的损失就达72.3亿元。

隔岸观火。对于上任遗留的问题,现任往往并不热心,本来应该可以回收的各种款项,可以主张的各种权利,在现任的这种事不关己的态度中灰飞烟灭。

示敌以弱。政治上有卖国的行为,企业经营中也有“出卖”企业的行为,如故意违约以承担赔偿责任、故意输掉诉讼等。

因伪造利润而损失。一些国有企业经营者为虚报业绩,往往花巨额款项伪造利润。比如某国有企业,为了伪造利润,将 5000万元银行存款假装为某公司 5000万元贷款担保。该公司从银行贷出 5000万款项后,将其中的 300万元作为手续费截流,剩下款项通过各种虚假交易,以利润的形式返还给国有企业。扣除中间的各种税收,该国有企业在账面上赫然多了4500多万元的利润,其经营业绩马上巨幅飙升。但实际的情况是,在 4500万元的虚假利润后面隐藏的是 500万元的造假费用损失。

逼宫。某些经营者为了逼迫国家出售好企业,而且是以低价出售,通过种种恶意手法使公司表现出岌岌可危的态势,创造一种受命于危难之际的氛围,从而以低价取得国有企业。

暴力。借助国家强制力,某些政府官员对企业强行摊派、强行要求担保、强行要求接收其他负债累累的企业,甚至在改制时强行决定企业的资产估价和买家。

以决策失误为理由。决策失误成了一些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推脱责任的一个常用托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签订合同失职被骗都可用决策失误这个词一笔带过。据世界银行估计,“七五”到“九五”期间,中国投资决策失误率在30%左右,资金浪费及经济损失大约在4000-5000亿元,按此计算,每年因决策失误而造成的损失为1200亿元。20年来,损失应该在24000亿元。

假公济私。“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如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等。有些经营人甚至自己成立公司,将国有企业变成自己的免费资源。

空手套白狼。利用国有企业的资产收购国有企业已经蔚然成风。最初经常采用的做法是以所收购企业的资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用银行贷款反过来收购国有企业。这种方法使用不久,就被叫停。一些经营者开始另谋出路。如随便找一家公司,由国有企业向该公司开出远期信用证,之后这家公司将信用证在议付行贴现。贴现的钱交给经营者作为收购资金,收购成功后,再利用国有资产返回头处理信用证的事情。如此做法,羚羊挂角,无迹可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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