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恩施是**的乐园

  • 张恩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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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4/1/29 3:22:49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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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是**的乐园



  综上所述,自古以来,中国**拥挤在国家行政行为向人民施政的关键点上乘机实施贪腐本案亦不例外被举报人程序违法渎职“判妈赢”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掮客”付泽润教唆他人虚假诉讼诈骗钱财。因此,有关方面通报宣告本案是案例,是因被举报人所作(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程序违法为朋友牟利奇技淫巧层迭无穷,具有“中国**情节。本案证明清楚了陈雪松门当法官的目的原来是为了发财,恩施州、市法院有一个体系十分庞大的司法牟利集团,长期危害社会是黑社会组织。司法牟利是法治的天敌。

  陈雪松法官作案后,还荣升为人民法院政治处主任举报人就有必要问一问:什么是政治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表达了一切政治家的政治理想:消灭一切人剥削人的政治制度。实现人类这一共同理想的方法,就是将这一政治理念技术化。我国法律就是将这一政治制度技术化条理化的结果。根据这一定理,恩施法院哪来这样一种“政治”?陈雪松法官与“掮客”付泽润串通,为了不劳而获而故意程序违法,故意将政府安置张恩山再就业的行政行为捏造成民事纠纷,教唆翟齐芳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营私舞弊采用贿买的伪证、捏造事实、程序违法、渎职、非正常接触、帮助司法“掮客”实施司法诈骗,违法立案、枉法审理、执行渎职判决,故意漏掉两个已明确的被告,故意将两个民事主体混为一案审理,故意不审理自己串通教唆翟齐芳所请求审理的两个合同效力是为了替“掮客”诈骗钱财牟取不当利益故意程序违法而渎职,消耗和浪费大量稀缺的司法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国家法律丧失公信力。这是政治吗?如果这是“政治”,那个人吃人、人剥削人的政治制度早已被我们推翻消灭了,被举报人又从哪里来这样的一种“政治”及其“政治”的技术的“法律”?既然我国已没有这种“政治”,又何来为“掮客”提供法律服务司法牟利诈骗钱财的“法律”?那么,这是一桩用捏造的民事纠纷精心伪装起来的刑事犯罪,是司法权威的对立面,用程序违法的渎职行为帮助不劳而获者侵占了举报人的企业房产十七年。(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程序违法的渎职判决至今还在发挥法律效力为司法“掮客”诈骗钱财提供“法律服务”。被举报人将行政行为捏造成民事纠纷故意程序违法的立案是“毒树”,而故意漏掉两个被告、故意将两个不同的诉讼主体混为一案、故意不审理两个合同效力的渎职实体判决毒树之果”。程序违法之判决从它的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在世界上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必须引起程序性制裁,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必须予以排除。被举报人违反《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被举报人已触犯我国《刑法》29条、第307条之一:“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第399条所作判决严重程序违法实体裁判漏洞百出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第三款: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法律法规并没有授权被举报人有权受理和裁判“企业改制安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 第二款“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款: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第十条,被举报人等人利用法官职务犯罪替掮客私活干私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犯罪。被举报人陈雪松法官所作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应依法予以撤销被举报人等人无视宪法和法律已构成犯罪,应移交刑事处理;司法“掮客”恩施州联合法律服务所付泽润教唆他人虚假诉讼对国家的审判机关实施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犯罪移交刑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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