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建始一女子网上编发不实信息,被拘留!

  • 任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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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7/27 20:13:00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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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恩施网警巡查执法

2020年7月26日,建始县遭遇洪灾,业州镇人付某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朋友圈里编发“蓝天救援队急需救生衣”的不实信息,在微信中转发后扰乱了蓝天救援队当天在建始县的正常救援活动。

付某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建始县公安局对其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划  重  点

在网络上造谣、传谣,散布虚假信息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围。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严重的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网警提醒:

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网络上,我们都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在发表观点前,最好能够求证,切勿到处散播不实的谣言。否则,除了自己需要承担无法预料的法律责任外,还会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甚至引起社会动荡。

做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

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营造一个和谐、文明、清朗的网络环境。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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