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凤县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事实骗取刘某一家财物共计29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王某某系1986年生。2018年12月初,被害人刘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王某某。王某某捏造虚假身份,自称姚某,26岁,未婚,家住来凤县城夏威夷小区,是某单位工作人员,系该单位某领导的外甥。后王某某与刘某谈恋爱,并在刘某家与刘某同居。
2018年12月的一天,王某某谎称其“舅舅”可以给刘某安排到某单位工作,并虚构了给该单位领导送礼的名头,骗取刘某现金10000元。
今年1月初,王某某谎称自己身怀龙凤胎,但家人不同意其与刘家的婚事,刘某父母立即决定为二人操办婚礼,并议定了结婚日期。
1月8日,刘某家为被告人王某某购买金首饰花费共计21480元。王某某在得到金首饰后,将其典卖成现金获款19000元。
1月11日,王某某以“舅舅”为其购买婚车以及准备了600余万现金作为嫁妆需要领取为名义,将刘某一家骗至武汉数日。期间所有开支均由刘某一家承担,后王某某将从武汉带回的两个密码箱带至刘某家中花坛埋藏,谎称内有600余万现金。
在谈婚论嫁期间,刘某家多次让王某某约其家人见面,并让王某某与刘某办理结婚证,王某某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
2月11日,刘某家对王某某产生怀疑,在家中打开皮箱发现其内全是报纸,遂报警,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查明,王某某与叶某某已于2016年12月14日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为已婚状态。王某某曾因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被湖南省龙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来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有前科且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从重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29000元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