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川市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9年1月,向某某在自家门前修水沟,胡某某看见后认为向某某修的水沟对自己家的鱼塘有影响,后二人发生争吵,进而相互扯打。扯打过程中,向某某将胡某某摔倒,令其左肩部着地,致使胡某某头部、左肩部和左胸部受伤。经鉴定,胡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依法主持调解,被告人向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向某某赔偿胡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取得了胡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被害人胡某某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可以对被告人向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