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恩施一女子不付2000余元赡养费给母亲,被司法拘留!

  • 丽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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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8/8 14:02:39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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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天之经,地之义,民之行也。



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之需,更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

近日,恩施一女子因拒不支付老母亲一年2640元赡养费被恩施市法院司法拘留。

彭姓老人育有一儿一女,都说儿女多,满堂福,但在老人这却难以映证。几年前,老人与儿媳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儿子与儿媳一气之下搬离与老人共同的居住处所,也从此停止了支付老人的赡养费。2017年老人以体弱多病、无生活来源,基本生活无保障为由将女儿及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其按时支付赡养费。法庭经审理后,兼顾到女儿黎某的生活困难等情形,判决儿子每月支付老人赡养费526元,女儿支付赡养费220元。判决生效后,儿子按时支付了判决的赡养费,女儿竟一直将自己是低保对象,且还要养育儿子当做拖延执行的借口,迟迟未支付2640元赡养费。不仅如此,黎某还刻意规避执行人员,执行人员数次前往家中均故意用各种理由避而不见。执行人员还曾以“拘留”对其“施压”,迫于此黎某在法院坚定表态自己想办法支付,可归家后依旧杳无音信,迟迟不主动支付赡养费。




近期法院在掌握线索后,突击至家中,对其实施了司法拘留。即使被拘留,黎某仍表示自己不愿意也不会支付赡养费,要拘留就拘留,态度十分强硬。

 拘留的第四天,迫于执行威慑,同时通过拘留所工作人员与执行人员的耐心开导与讲解,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扭转态度,表示愿意支付赡养费。鉴于此,执行人员对其提前解除拘留强制措施,在解除拘留的第二天,黎某也按时将2640元赡养费主动送至法院,至此该案件终得以成功执结。



法不容情,更不容极少数不善待老人的子女。愿每位子女都能善待、孝敬父母,使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款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来源:恩施市法院

  • 缺我也没差
  • 发表于:2019/8/8 14:35:30
  • 来自:美国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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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不懂得感恩的人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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