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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资企业拆除的营业用房原有装修设施,是否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外资企业应如何处理?
外资企业拆除营业用房原有装修设施分下列两种情况处理:
 
1.拆除营业用房原装修设施重新装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拆除营业用房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第154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将生产经营用房投入使用若干年后,对其进行重新装修时,被拆除的原有装修设施,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若将其进行变卖处理,取得的变价收入,可以抵减重新装修费用。
例如:原来的经营办公室价值1000万元,其中装修费为300万元,现在拆除旧装修,重新装修。拆除旧装修的变价收入是3万元,重新装修的费用是100万元。那么,根据上述规定,房产原值不改变,不调整,重新装修的费用如果不构成固定资产,则计入长期待摊费用100-3=97万元,分不少于5年摊销,如果构成固定资产,重新装修的费用应增加固定资产原值97万元,调整月折旧费用。
 
2.报废清理营业用房拆除原有装修设施
 
报废清理固定资产,会计上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拆除原有装修设施,若取得变价收入,应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方,最后结转损益,即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对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损益,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清理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理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外资企业的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需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备案。
 
对外资企业拆除的营业用房原有装修设施,是否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外资企业应如何处理?
外资企业拆除营业用房原有装修设施分下列两种情况处理:
 
1.拆除营业用房原装修设施重新装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拆除营业用房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第154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将生产经营用房投入使用若干年后,对其进行重新装修时,被拆除的原有装修设施,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若将其进行变卖处理,取得的变价收入,可以抵减重新装修费用。
例如:原来的经营办公室价值1000万元,其中装修费为300万元,现在拆除旧装修,重新装修。拆除旧装修的变价收入是3万元,重新装修的费用是100万元。那么,根据上述规定,房产原值不改变,不调整,重新装修的费用如果不构成固定资产,则计入长期待摊费用100-3=97万元,分不少于5年摊销,如果构成固定资产,重新装修的费用应增加固定资产原值97万元,调整月折旧费用。
2.报废清理营业用房拆除原有装修设施
 
报废清理固定资产,会计上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拆除原有装修设施,若取得变价收入,应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方,最后结转损益,即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对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损益,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清理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理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外资企业的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需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