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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内授中办地字第0920085256号
发布日期:2003-12-22
执行日期:2003-12-22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内政部内授中办地字第0920085256号令修正发布第4、5条条文
第4条 经纪业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所定得予以奖励之情事者,由其所属经纪业商业同业公会检附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报请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审定后奖励;特别优异者,该管主管机关得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奖励之。
前项申请书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5条 经纪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所定得予以奖励之情事者,由其任职经纪业所属经纪业商业同业公会检附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报请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提送奖惩委员会审定后奖励;特别优异者,该管主管机关得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奖励之。
前项申请书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