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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再生子女的审批

信息来源于:来凤百姓网 发布时间:2009/12/7
受理机构
来凤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设立依据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十六条

申报要求
申报范围:一方或双方户籍属本行政区域内且符合《州条例》规定条件的夫妻。
申报条件: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经自治州计划生育专家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确认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四)重新组合的家庭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没有孩子的;(五)再婚夫妇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

申报材料
⑴申请人必须写书面申请,备齐证明材料由村(居)委会填写《生育第二个孩子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经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同意盖章;⑵交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经局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政策法规股方可办理;⑶证明材料包括夫妻双方的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原始病历及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表、县(市)以上医疗或计生部门的不孕鉴定,送收养双方协议书或司法部门公证书,县(市)以上民政部门收养证明书、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结婚证明书,司法公证的婚育证明情况、重新组合的家庭结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和死亡证明书,夫妻双方再婚前各自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属跨省的需要县级以上证明,属跨县的需要乡级以上证明 )及各自孩子的判决归属证明;⑷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和家庭组合后全家福照片四张。

办理程序
申请→初审→审批→发证

法定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年审或年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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