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最高法批复:烂尾楼业主可优先退购房款

  • 任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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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4/23 13: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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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明确了购房人的两大优先权:房屋交付请求权、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如果房屋无交付可能,开发商应优先满足购房者退款的主张。在与烂尾楼相关的债权排序上,购房人的请求权是排在首位的,其次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三是抵押权,最后是其他债权,因此开发商要首先集中资源“保交房”。(舟山政法)






  • 任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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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4/25 20:24:59
  • 来自:亚太地区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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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存在意义是什么?是一番法律操作之后,让法律弱势资源的一方,失去基本的住房还要背负房贷?当法律经过了一番所谓的程序操作、依法办事之后,却造成了社会成员基本的居住权都无法保障时,会造成什么样的社会后果?这难道不是法律、司法需要考虑的社会意义吗?也许,这就是(2023)年第1号司法解释所要划定的,适用范围很小,适用条件很严苛,但却是最低限度的司法保障职能的目的所在吧!
宁可玉碎,不为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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