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叫任本桃,湖北省恩施市来凤县人,手机号:15549210964。2013年8月22日我因先兆临产入住来凤县中心医院,产前检查全部正常后剖腹产,
因麻醉出了问题,导至我左腿神经损伤,还得了不孕症及抑郁症,还因此与我老公离了婚!
2015年9月10日,我向法院递交了诉状2018年1月6日收到了判决书,对判决的结果,我并不服气。但因身体需要治疗及冶病打官司几年时间欠了许多外债的原因,
迫于经济压力,2018年1月30日去医院10:54领了赔偿款。
1月31日执行法官打电话通知我去法院,给了我一份《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7执663号执行裁定书》,由审判长:吴志勇,代理审判长:李申忠,人民陪审员:李世文,书记员:李丹,
4人组成的合议庭合议,冻结了我的银行卡。
我当时问执行庭的法官,我的财产信息他们是怎么知道的,他明确告诉我,是我老公打电话向他们提供的线索,然后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当时,我要求执行法官如实书写,我说:我要问一问,是谁向我前夫泄漏的我的信息。 执行庭法官听我这么一说,死活就不肯写了,没办法,我只能在签字时,自己备注了一个声明!
我1月30日10:54收到医院给我的赔偿款(这事只有我、银行办理业务人员、医院领导三方知道), 而我前夫居然神通广大到当天就得到了详细准确的消息,并通知了法院执行庭要求强制执行,执行庭法官迅速组成四人合仪庭,通过了冻结我银行卡的裁决。我去银行查过,2018年1月30日16:35我的赔偿款就被冻结了。
2018年1月30日10:54至16:35,短短5小时41分就把我的赔偿款冻结了。
按照正常程序,这中间至少要经历:
1、我前夫收到消息;
2、我前夫电话告知执行庭法官;
3、执行庭法官进行核实后,向领导汇报;
4、执行庭领导决定开合议庭会议,组织合议庭人员;
5、合议通过执行裁决,制作执行裁定书;
6、执行法官开协助执行通知书,带上协助执行通知书赶至银行;
7、执行法官在银行出示相关证件,办理相关手续(是否需要排队还不清楚);
8、银行工作人员验明相关证件,办好相关手续,协助冻结。
来凤县中心医院,请您告诉我,谁有能力、有动机,如此准确、迅速的把我领赔偿款的信息泄露给我前夫?
下面还有一些来凤县执行法官与来凤县中心医院"心有灵犀″、神同步之巧事。
1、2017年11月2日发生来凤县中心医院新生儿死亡事件,我在网上评论了几句公道话。
2、2017年11月6日普爱鉴定所在鉴定已进行了八个多月,称压力太大,要求退鉴。同日,来凤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把我叫去,说要对我的房产强制执行。
3、2018年1月9日,我突然发现我被来凤县人民法院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被限制消费了。网上查询后,我才知我2017年10月25日就被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了。
4、2018年1月20日,我神预测,把我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是为了方便后面把我的医院赔偿款强制执行打下基础。
5、2018年1月30日我领了赔偿款,当天我前夫就得到详细准确的消息,并提供给执行庭,同日,执行庭冻结了我的银行卡。
6、2018年5月30日,我在网上各大网站发帖曝光医院,同日16:52时,法院执行庭给我打电话称要执行我的财产。
执行法官为什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我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把我纳入失信人黑名单?为什么每次在我跟医院矛盾升级的时候,执行庭就会这么“巧”的执行我的案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我以前从未接到任何通知我被限制消费了,也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六类人,具体如下:
1、我近年一直住在湖北省恩施市来凤县东门湾二巷7号,生活地点一直没有变化,手机号也一直没有改变,因此不存在拒不会面逃避债务的情况
2、我因发生医疗事故四年多的时间一直在住院治疗,没有工作,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因治病还欠下不少外债
3、根据普爱鉴定所意见书的第17页第1、2行对我的鉴定意见:五、分析说明:被鉴定人后期仍需定期复查、营养神经、理疗、适当功能锻炼等相关对症康复治疗。我后期仍然需要大量时间、金钱进行治病。
综上所述,鉴于我不符合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定情形,法院执行法官为什么在不通知我的情况下,把我纳入失信人黑名单,谁是幂后黑手?
任姐自己的事,任本桃维权系列之八,请大家帮忙转发扩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