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非洲猪瘟案”一审宣判

  • 深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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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9/11 11: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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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利川市法院对“非洲猪瘟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饶某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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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4日,利川市建南镇某村村民覃某通过微信与猪经纪人饶某联系,并谈好仔猪价格及购买数量。随后饶某联系猪经纪人刘某(另案处理)。3月9日,刘某将从猪经纪人陈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打检疫耳标的94头仔猪运至公安县,并通知饶某前往公安县高速出口与其汇合。饶某便带着覃某与刘某汇合,在覃某查看完仔猪后,决定向饶某购买仔猪83头。

3月11日,覃某在喂养该批仔猪的第二天,便发现仔猪出现拉稀、呕吐等症状,至3月30日该批仔猪相继死亡73头。经湖北省动物疫病防控制中心抽样检测,覃某养殖场4份样品中2份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即为“非洲猪瘟”。

为控制此次疫情,利川市政府捕杀建南镇某村牲猪293头,补偿人民币35.16万元,在建南镇设置“非洲猪瘟”防控点20处,安排防控人员106人,向防控人员支付工资共计人民币76.36万元。



利川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饶某违反国家有关动物防疫、检疫的相关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饶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指定地点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立法本意,可以视为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可以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饶某正是因为其未对贩运的生猪进行检疫检查的主观过失行为而引起重大疫情,后果严重,其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饶某宣告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 绿绿野草
  • 发表于:2019/9/11 15:40:20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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