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恩县法院作出判决,男子李某因在该县珠山镇使用暴力***作案2起,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去年12月2日,李某在该镇从背后掐住行人曾某的后颈致其倒地,抢走曾某的棉衣。
去年12月5日,李某在该镇沿河路用砖头击打行人张某头部致其倒地,造成张某头部、左手指等处受伤,李某抢走张某手机1部、挎包1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19元。经该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95.1元。经鉴定,张某左食指、右侧肋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部、左手指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式两次***他人财物,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其行为构成***罪。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