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致人伤 男子获刑三年 胆大妄为,双方居然因毒品质量问题约架互砍,近日,来凤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7年7月1日晚,罗某、许某某、杨某(均已判决)在来凤县翔凤镇一宾馆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后,罗某与被告人向某及肖某(已判决)在电话中因毒品质量发生冲突,并相约在宾馆斗殴,罗某当即邀约许某某、杨某一起参与斗殴。7月2日上午,被告人向某与肖某携一把杀猪刀骑摩托车先到翔凤镇“余家沟”拿了一把马刀,然后换乘汽车到达该宾馆。下车后,双方开始互砍,罗某的右手臂、右腿靠膝盖位置被砍伤,随后肖某与被告人向某乘车离开现场。经鉴定,罗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来凤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持械聚众斗殴,致罗某人体损伤程度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向某与肖某均积极参与斗殴,可不区分主从犯。综上,根据被告人聚众斗殴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普法课堂《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